田阳区个人商标续展成功率是百分之百吗?
申请专利的优点:
1、通过法定程序确定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关系,从而有效保护发明创造成果,独占市场,以此换取最大的利益;
2、为了在市场竞争中争取主动,确保自身生产与销售的安全性,防止对手拿专利状告侵权;
3、国家对专利申请有一定的扶持政策(如政府颁布的专利奖励政策、以及高新技术企业政策等),会给予部分政策、经济方面的帮助;
4、自己的发明创造及时申请专利,使自己的发明创造得到国家法律保护,防止他人模仿本企业开发的新技术、新产品(构成技术壁垒,别人要想研发类似技术或产品就必须得经专利权人同意);
申请专利的缺点:
凡事有利必有弊,专利申请的缺点在于申请的过程及运营维护管理工作。在专利申请工作中,不管是企业和个人都需要经过长期繁杂的前期准备工作,包括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及其附图等等,不仅要根据技术成果撰写专利,还需要关注专利申请的每一个环节。
如果是自行申请发明专利,你将会有长达1年多的时间需要不时的关注,稍有疏忽,一切白忙活。个人还好,专利申请的单位还是相对较少,往往只有1-2件;企业如有技术研发部门,则往往都是量化申请专利,专利申请工作更为繁杂,建议找代理机构委托专利代理申请。
购买专利的优点:方便·快捷
购买专利没有申请专利那么繁杂的流程,也没有那么长的周期。
购买专利的缺点:专利权的绝对独占
不论是自行买专利还是通过代理机构买专利,都是属于将专利权从专利发明申请人手中做专利权转让变更,受专利变更者在专利的独占上无法绝对独占。
申请专利和买专利到底哪个更划算?
对于企业而言,如果单纯为了技术保护,建议申请专利,用申请专利获得技术的独占权利;如果为了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科技项目申报工作的加分等使用,建议企业买专利。周期短、办理快,需求对接更加有效。
对于个人而言,申请专利还是买专利就更好判断了。个人有发明创造成果,可根据技术成果的领域、技术含量等按类别申请专利,一方面增加资深资产,一方面可在以后需要专利的时候有专利资源。
特许品牌属于商业标识的一种,所起到的作用主要为区分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就区分作用而言特许品牌与注册商标并无实质差别。对于不法经营者而言,一般情形下知名的百色商标注册保护较为充分,不法经营者较难以从使用相同商标的角度对商标权人进行直接侵权,但为了达到攀附商誉谋取利益的目的,不法经营者往往习惯寻求合法的权利外衣进行曲线侵权,规避、拖延法律制裁的时间及空间。
例如,不法经营者利用商标权与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在权利客体上的联结关系,将知名商标本身或者知名商标的显著部分作为作品申请著作权登记,取得著作权登记证书;或将知名商标本身或者知名商标的显著部分作为一项设计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取得外观设计专利权证书,再以上述具有合法形式的著作权登记证书或者外观专利申请权证书作为权利基础申请备案特许品牌,从而为以特许品牌之名,行商标侵权之实打造了具有合法形式的权利外衣。
同时,由于版权局在著作权登记审查中采用形式审查的方式且外观设计专利权在权利取得过程中亦采取形式审查的方式,使得不法经营者在采用上述侵权手段中具有了较大的隐蔽性及弹性空间,增大了商标权人的维权难度,以下是笔者在工作中所遇到的真实案件之案情,因案件尚未有最终裁决,故仅就相关案情进行描述,如下:A商标是某行业的商标注册的知名商标,具有良好的品牌商誉,如同其他知名品牌所常常遇到的知识产权侵权一样,A品牌的商誉价值也被部分不法经营者所觊觎。
在如今的知识产权法律环境下,不法经营者也深知赤裸裸地使用与A商标相同的商标进行经营极可能会面临工商行政机关严厉的侵权处罚,经营风险较大,为了达到即攀附了A品牌商誉又可以逃避侵权打击的目的,不法经营者便采取了利用特许经营,备案特许品牌的形式。
如前所述,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著作权、专利等经营资源是开展特许经营的基本条件,不法经营者既然不拥有A商标也不可能另行申请注册成功A商标,便将包含A商标作品申请著作权登记,取得著作权登记证书,另有不法经营者将包含A商标的灯箱作为一项设计申请外观设计专利,获取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再以该著作权登记证书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证书作为经营资源备案以A为内容的特许品牌,从而达到以特许品牌的合法形式使用A品牌进行商业经营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此外,特许品牌备案信息通过商务部官网向社会进行公开,公众可以查询,但由于公众大多并不知晓特许品牌的备案性质,而往往误认为特许品牌是国家行政机会授予特许人的一项权利,从而对特许品牌产生较高的信任度,因此,不法经营者利用特许品牌进行侵权具有较高的隐蔽性及蒙蔽性。
我国现行的商标分类表为《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该表是在吉尼斯分类第10版的基础上,加入中国特色的商品和服务制定的。共分为45个大类,134类是商品分类,3545是服务分类。我国新的《商标法》公布后,百色商标注册采用新的方式,即一标多类。也就是说,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时,一个商标可以在多个类别中注册,此外,当商标注册申请通过后,商标局颁发的注册书中,一个商标是可以同时包含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的。一标多类实施后,该如何注册商标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品牌商标呢?
首先,根据自己的商品和服务性质,确定大的类别,注册人可上商标网查看具体的商标类别。为了充分保护商标,通常需要在多个大类中注册商标,那么,该如何选择大类呢?我司建议注册人先思考以下问题:企业现有的业务范围是什么?企业未来可能会把业务扩大到什么范围?哪些商品类别容易与我们的业务混淆?这个商标的形象、含义还可能适用于哪些类别?思考完之后,在经济能力允许的情况下,把以上类别都注册了吧,避免未来出现不必要的商标纠纷。当然,也可以选择把45个类别都注册了,开启全面保护模式。
其次,确定了大类后,要在大的类别中选择小类别。在商标分类表中,每个大类下面还会有一定数量的小类。一个商标在一个大类里算一个申请,注册人可以选择大类中的10个小类进行注册。如果选择的小类数量超过了10个,则需要另外收费。在选择小类时,我司建议,首先选择涵盖范围比较大的小类。比如,在注册第25类服装鞋帽时,首选2501衣物小类。因为衣物的涵盖范围是非常广的,纺织用品、运动服装等都可以算是衣物,这样就在一个很广的范围内保护了商标。
选完小类后,商标分类选择就算完成了。但这也不是一劳永逸的,我司提醒注册人,别忘了商标撤三的存在。也就是说,如果商标在某一类别中三年没有被使用,将会面临商标被撤销的风险。所以,商标持有人要时时跟进商标使用状态,并保留商标使用证据,一旦有人提出撤三,就可以用证据维护自己的商标权。商标注册选择分类是大事,若稍有不慎,日后可能需要花千倍价格来购买商标,所以一定要重视!
如果收到别人的警告函,说自己涉嫌侵犯他人专利,这时候不要慌张,要自信的进行一下几项抗辩,才能真正的成功应对别人提起的专利侵权诉讼。成为专利侵权的被告不是可耻的,但是没有积极的进行抗辩,就是一个笨被告的表现。专利侵权抗辩在遇到专利诉讼时,首先要想到的抗辩就是诉讼时效的抗辩。
专利法第62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对于持续侵权的诉讼时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3条规定,权利人超过2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继续,在该项专利权有效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计算。
一、专利合同抗辩专利合同抗辩,是指专利侵权诉讼的被告以其实施的技术是通过技术转让合同从第三人处合法取得为理由进行侵权抗辩。此抗辩理由不属于对抗侵犯专利权的理由,只是承担侵权责任的抗辩理由。技术转让合同的受让方按照合同的约定实施受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合同的转让方和受让方构成共同侵权。在合同双方作为专利侵权诉讼的共同被告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在确定责任时,应当由转让方首先承担侵权责任,受让方承担一般连带责任。
专利侵权诉讼中的被告以合同抗辩的同时,要求追加合同的转让方为共同被告的,如果原告同意追加,则应当将合同的转让方追加为共同被告。如果原告坚持不同意追加,在合同的受让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另行通过合同诉讼或仲裁解决合同纠纷。被告可以收集取得原告明示许可的证据,如许可合同、相关函件等,还可以收集得到原告默示许可的证据,例如,虽然没有签订许可合同,但原告曾指导实施其专利技术。
二、不视为侵权的抗辩我国专利法第63条,规定了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1、专利权用尽的抗辩专利权用尽是指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出售后,第三人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行为,不构成对专利权的侵犯。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一是只有针对合法生产的专利产品才有穷竭,非法生产的产品不受此限。二是第一次销售必须是合法销售,即时经过专利权人或者是被他许可的人同意而合法的投入市场,而不是偷窃或者非法仿制而来的。三是进入流通领域后,穷竭的只是使用权、销售权和许诺销售权,制造权和进口权仍未穷竭。四是并非所有国家的专利法都明确承认专利权穷竭。
2、先用权抗辩在诉讼主张先用权的条件:一是技术来源,技术必须是自己独立研究开发的,或者是通过合法途径从他人那里取得的。二是使用技术的时间和地域限制,即必须是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进行,并在申请日前一直处于持续状态,除非是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而停止。在先的实施行为和准备行为必须是在专利权有效的领土范围内进行。
3、临时过境的抗辩4、科研使用的抗辩三、在先的实施行为和准备行为。
四、免赔事由的抗辩如果涉嫌侵权人是专利产品的使用者或者销售者,涉嫌侵权人不知道该产品属于侵权产品的,并能举证证明产品具有合法来源的,可以提出自己只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而免除赔偿损失的责任。
五、不构成侵权的抗辩在侵权诉讼中,当事人大部分情况下,都在争论一个问题,就是被指控侵权的产品或者方法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是被告在侵权诉讼中最常见的抗辩。这就需要被告的法务人员、技术人员、及其聘请的律师,共同努力合理确定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并正确适用全面覆盖原则、等同原则禁止反悔原则等专利侵权判定的原则证明自己的产品、方法或者外观设计并没有落入该专利的保护范围。
六、公知技术的抗辩即使涉嫌侵权人通过分析,认为自己实施的技术方案落入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但是涉嫌侵权人有证据证明自己实施的技术属于公知技术的,仍可以提出公知技术的抗辩。
七、滥用专利权抗辩获取专利权的抗辩和宣告无效的抗辩、专利终止的抗辩、恶意申请的抗辩寻找证据:
1、被控侵权人应当对现有技术进行全面的检索和调查,寻找该专利缺乏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证据。专利检索的范围,包括世界各主要国家的专利文献,有关技术领域的专业期刊等。对现有技术的调查,主要是调查各类产品的说明书、广告、目录等,以确定在专利申请日之前是否有同类产品在市场上销售。
2、应当审查涉案专利的专利文件,包括专利的授权文本,专利在申请阶段、复审阶段、无效阶段等的各种专利文件,例如审查意见通知书、意见陈述书等原始文件,通过这些文件可以了解原专利申请审批过程中的修改和变动情况。
八、被告之反诉“侵权人”将专利权人的专利权反诉无效或者将专利权人诉诸为另一案的被告,就是专利官司中的反诉。
九、请求确认不侵权之诉专利法第63条第2款,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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